三、范围和重点
(一)煤矿。
重点是对采掘抽失调、瓦斯利用、顶板管理、供电安全、灭火工程、露头煤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二)非煤矿山。
1.对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合法开采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促进其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照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已经开采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已关闭的矿山(井)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以地下开采的巷道、采石场、尾矿库、爆破器材库为重点,突出抓好防止发生爆破、坍塌、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和垮坝等事故的预防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各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液氯、液氨、成品油、电石硅铁冶炼等)、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及在建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整改和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等。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在建、新建项目,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实施安全许可;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关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公安部门要对全区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具购买证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道路交通。
1、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公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2007年度自治区级公路危险路段排查、论证工作,特别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曾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路段,抓紧做好排查工作,尽快制定治理方案。在8月底前完成对我区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国标的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治理。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严格按治理方案实施改造,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