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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涉及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涉及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各项资金投入。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从业人员的保健费用;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六)事故隐患整改所需费用;
  (七)安全检查工作及其有关器材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八)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九)事故应急救援定期演练的费用;
  (十)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
  (十一)安全评价所需费用;
  (十二)安全风险抵押金;
  (十三)其他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企业或委托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特种设备考核单位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从业人员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采用和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必将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址的设立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在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房、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工艺,储存方式、设施,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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