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02号)
各市、州经贸委,长春市、吉林市、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依据《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由此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国家和省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发证、地域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