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决定共同成立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两厅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各地、州、市、县也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将制定《自治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建立自治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支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派驻的城市规划督察员要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要通过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使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由事后督察变为事前督察,避免违规审批和违法编制规划,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相关法规建设,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察,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水平。自治区将制定《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明确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作出规定,确保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有法可依,加大对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自治区将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天山杯”竞赛活动,制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在2006年“天山杯”竞赛“城市规划管理杯”考核细则中增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相关内容。各地要将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与城市“天山杯”竞赛活动有机结合,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略)
自治区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