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
1、各地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市、县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所在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各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所属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2006年上半年,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监察厅,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11个地州和22个城市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城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
1、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各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在所属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对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各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在所属市、县总结的基础上,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地、州、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国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三、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部、监察部《通知》明确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监察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以及时间进度安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本地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在新疆建设网开设相关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