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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新建规[200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监察局: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二、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2月)。

  1、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此项工作应在2005年12月中旬前完成。

  2、各市、县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所在地、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包括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3、各地、州、市对所属市、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汇总后,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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