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安监管规划字[2004]11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保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精神,现就认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授权,我局从即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并报国家局备案后生效。
二、我局认定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三、我局将依据参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取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省内从事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
严禁持有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五、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在省内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六、我局将于2004年9月组织全省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临时资格申请人员培训,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告和发证。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