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1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局: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文)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0日起,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公安机关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安局应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梳理移交有关管理资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职责要求,尽快开展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二、职能调整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既定的工作职责,严格规范烟花爆竹运输、禁放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加强侦查办案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查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