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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工作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工作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关于补办、注销、撤销

  第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证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盗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损毁的。

  第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依法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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