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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2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秩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关于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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