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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水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全区供水供气安全生产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认识。城镇供水、供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企业单位抓落实”的格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严格执行安全信息上报制度和瞒报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地区和单位在发生供水、供气安全事故的当日,必须立即向建设厅上报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要立即组织开展城镇供水、供气行业安全工作大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检查实施方案。对供水、供气企业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认真、细致、严格的安全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一定要抓住不放,记录在案。对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员、资金、期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发生事故的,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地务必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查情况于2005年12月30日前上报建设厅城建处,逾期不报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期间,建设厅将对部分地、州、市进行抽查。

  三、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地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和新闻单位参加安全大检查,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要进行曝光。

  联系人:庞广北(城镇供水)。曾长平(城镇供气)。

  电 话:0991-2824295(传真)。

  手 机:13139872867(庞广北)、13999899086(曾长平)

  附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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