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设备折旧年限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在核定的服务总成本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核定。其中,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要根据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同时要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和型号。
从2007年起,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第二、四季度末将本机构财务决算表和成本测算表报所在辖区县(市、区)物价、卫生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测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将加强对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定、调价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并公布其平均成本,各地可参考公布的平均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
四、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实行多种付费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的方式。对一些个性化的服务也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定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五、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实际零售价
随着各级财政对社区卫生工作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或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实际进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六、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
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可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
七、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增强价格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