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第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局应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填写制式表格,由省局组织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报告。
第五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省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规定的,由省局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期限
第七条 省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局办理延期手续。
四、变更与延期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