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2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秩序,特制定《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省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