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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由办公室按照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和有关人员处理。
  (四)局内有关处室和有关人员调查处理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局领导,并将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和原信访件交办公室存档。
  (五)上级有关机关转来的信访件以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需要回复处理结果的,经有关领导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有关处室处理,处理结果需形成报告材料,经局领导同意交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回复上级有关机关和信访人。

  第四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照信访规定处理:
  (一)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
  (二)反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问题;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隐瞒事故、瞒报事故真相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反映有关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五)集体上访或多人联名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七)应予解决,但信访人来信来访后仍未解决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七日内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办理;其他的信访件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八条 按照规定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我局受理信访人复查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九条 经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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