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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字[2004]13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信访工作,根据局党组第六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吉林省信访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省安监局的重要职责之一,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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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反映情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举报或者控告;为维护国家、集体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要求的活动。
  信访人通过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属于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员必须受理,不得借故推诿。

  第三条 对于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工作:
  (一)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到来访信件应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整理装订后交给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将其信访件主要内容记录在信访记录单上一并送局领导批示;
  (二)办公室信访人员接待信访人来访反映问题,要登记来访的时间、来访人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将其反映的问题记录后送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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