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六、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查。对生产规模较大、系统复杂的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审查。
七、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