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4]12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切实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和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