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为,继续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公立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和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的意见》,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收受、索要“红包”以及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试行)》(宁党发[2007]10号),继续推行药招“三统一”,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秩序,降低流通成本,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高值易耗医疗用品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监控,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大力整治医药市场秩序。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积极推进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以及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
(三)强化落实,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取消借读费,确保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自治区确定的教辅材料,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一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政策,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禁止公办学校借办分校、实验校名义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认真落实教育厅、监察厅、纠风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行为重申不得举办“尖子班”、“重点班”的紧急通知》,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追求奢华办学行为,严禁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推动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地方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并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政策。继续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学校收费行为、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大力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和向学生强行推行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市)活动。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乱收费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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