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4]171号)
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宣传工作方针、新闻工作有关要求和我省新闻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坚持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服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的新闻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所属的宣传和新闻机构,在业务上归政策法规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作好安全生产新闻工作。要对新闻媒体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新闻发言人。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由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或事故调查组指定临时新闻发言人。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向媒体通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
(三)审定有关新闻稿件。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各处(室)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新闻工作。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实行新闻发布制度。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新闻发布,与省政府安全生产例会同步,有关新闻单位参加,对会议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