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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助局有关处室对全省安全生产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程序:
  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并经局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法律顾问交办。
  由局政策法规处交办的法律事务,按照顾问分工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确定不了的由首席法律顾问进行分配。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质量。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重要事项的法律咨询,由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处室、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共同进行讨论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请局领导参加,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根据需要列席局有关会议,发表意见。
  (三)对咨询事项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一式三份,提交局政策法规处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咨询单位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所设首席法律顾问,由局政策法规处推荐,局党组批准。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不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咨询承担个人责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发的法律咨询意见,首席法律顾问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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