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局有关处室对全省安全生产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程序:
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并经局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法律顾问交办。
由局政策法规处交办的法律事务,按照顾问分工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确定不了的由首席法律顾问进行分配。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质量。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重要事项的法律咨询,由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处室、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共同进行讨论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请局领导参加,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根据需要列席局有关会议,发表意见。
(三)对咨询事项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一式三份,提交局政策法规处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咨询单位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所设首席法律顾问,由局政策法规处推荐,局党组批准。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不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咨询承担个人责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发的法律咨询意见,首席法律顾问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