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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4]172号)


局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安全生产决策和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三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学理论及实务水平,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或律师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组建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聘用期为3-5年。可连续聘用,聘用期未满也可经双方协商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室设首席法律顾问一人。
  法律顾问室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基本职责是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与法律顾问室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法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每年年底为法律顾问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范围:
  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和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为局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为局及其直属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受局委托,对安全生产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法律顾问或律师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局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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