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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各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由信息员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本部门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信息中心每季度通报一次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网站发布信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网站发布的一般信息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由各部门初审后,报请局领导审签,并由信息中心存档。
  (二)信息中心负责将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录入数据库,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三)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信息中心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在外部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信息资源库定期进行备份,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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