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各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由信息员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本部门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信息中心每季度通报一次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网站发布信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网站发布的一般信息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由各部门初审后,报请局领导审签,并由信息中心存档。
(二)信息中心负责将发布信息的电子文档录入数据库,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三)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信息中心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在外部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与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信息资源库定期进行备份,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