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偿工作列为考核考评重要内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清欠[200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事关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也关系到社会诚信和政府的威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偿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并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外事办等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清欠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查的重要内容,凡有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和单位(部门),完成清欠任务不力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未能按照自治区清欠工作要求如期完成当年度清欠任务或发生新的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总结考核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格单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出国考察,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类奖金。
三、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未能按照自治区清欠工作要求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不得新购置小汽车及其他类似固定资产;不得申请新建设项目。
四、各级监察、发展改革、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建设、人事、外事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审批、新建工程项目审批和出国手续审批中,要认真审查其清欠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清欠任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级清欠工作机构,要认真核实各单位清欠任务完成情况,要建立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各有关企业清欠工作档案,并在干部考查、考核及年度工作总结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增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