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指导性管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一。公办幼儿园可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浮动比例,报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附后)。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备案表附后)。
六、保育教育费、食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由于中途转园或因病等原因退园要求退费的,按月收费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可按在园月数计算,但入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不退保育教育费,但食宿费仍应按月计算退费。
七、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更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7:30-17:00)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八、对城市低保户居民、社会救助对象、烈士子女入园的,幼儿园应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九、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十、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春季开园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湖南省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收费指导性标准(略)
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备案表(略)
三、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