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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湘价服〔2006〕17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幼儿园(含托儿所、班,下同)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及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幼儿园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为幼儿提供食宿的,可以收取食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应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等到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伙食费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假期开放和全托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四、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回报率,并报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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