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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失效]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我市更多的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
  各县(市)区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机构、联络员,并把机构人员名单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依托发改局。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协调和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特事特办,落实承诺制。发展改革、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工商、税务、房管、环保、规划、质检、海关、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我市更多企业上市。税务、工商、环保、质检、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并限时办结;发展和改革、经委等部门要根据不同梯次的企业要求,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为企业提供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等中介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1、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以及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企业上市,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上市企业。
  上述奖励项目,由上市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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