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建房[2005]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服务管理规定》,自治区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二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三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经纪员)。
三、凡属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 0日内,到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而后到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应持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纪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四)注册资金信用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书;
(七)其它企业工商登记有关资料。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管理。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从2005年12月1日起,凡是没有登记备案的经纪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从2006年10月1日起,凡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均应取得房地产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或经纪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销售及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