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7〕5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严峻形势,深刻领会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性
《意见》针对煤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充分反映了现阶段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对于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把《意见》落实到位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继续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资格证颁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精神,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继续按职责对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并对煤矿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情况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