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内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缴纳社保金的凭据(复印件);
(七)企业技术工人《技能鉴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资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劳务分包企业,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八条 下列单位不具备申请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二)主营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的非建筑施工企业;
(三)已经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四)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劳务分包资质审批材料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录入建筑业企业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条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需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