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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建建[2005]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新疆建工集团:

  为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我厅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劳务分包资质)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直辖市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及地、州、市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的监督管理。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分包资质的审批。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初审。

  第四条 审批劳务分包资质,应当执行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统一条件和标准。

  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不受地域限制。劳务分包企业出疆承揽业务,需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疆证明。

  第五条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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