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建房函[200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民政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民政局:
近日,建设部、
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我区有关工作与国家总体要求相衔接,现就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方式及调查统计表均按照《通知》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详见附件1)、《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详见《通知》附件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详见《通知》附件3)内容填报。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5]8号)附件中的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不再重复统计汇总。
二、新建房[2005]8号文件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工作步骤、分工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均不变。
三、为便于各地顺利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调查统计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统计任务,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已经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开发了相关的统计数据库软件,如有需要,请及时与建设厅房地产业处联系。
四、为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拟定于8月底对各地、州、市及设市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调查方法和数据库软件操作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胡小清
联系电话:0991-2810375
附件:建设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略)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