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财产不予受理价格鉴证:
(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国家规定的不以价格为依据定罪量刑的重点保护动植物;
(三)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其它财产。
第四章 价格鉴证的过程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后,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鉴证项目组,并按下列程序实施价格鉴证。
(一)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二)现场勘察;
(三)市场调查;
(四)鉴证测算。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
(二)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 现场勘察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应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勘察后由双方共同确认;
(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时,价格鉴证人员要认真核对委托书中载明事项。如有差异,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并确定其价格鉴证基准日时使用状况。经确认后需要进行调整的,委托方应出具书面说明;
(三)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将勘察情况按照“现场勘察记录”文书要求,作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勘查人员签字认可。一般还应对鉴证标的物进行摄影或摄像,留取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的要求:
(一)市场调查前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实物勘验的内容和资料,围绕价格鉴证目的、要求、基准日、市场范围等,确定调查方式、方法;
(二)调查记录应包括调查价格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联系电话,以及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相似财产的价格、价格形式(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等形式)等,如果调查的价格含其他费用,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