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价证[2007]336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