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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湘价传电〔2007〕4号)


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中石化集团巴陵石化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精神,现将我省降低汽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价格。零售中准价在国家核定的长沙市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加价区差确定,具体标准为:90#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每吨由5720元调整为55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具体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8%,再加价格调节基金每升2分确定,详见附表。

  二、批发价格。在执行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全省统一扣减批零差率(含运杂费)4.5%制定。尾数取舍及计算公式按现行规定不变。

  三、与外省、市毗邻县(市)的成品油价格的衔接,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及外省毗邻县(市)价格水平提出价格衔接意见,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中石化长岭、巴陵公司生产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具体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由企业相应调整。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级石油公司对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供应的汽、柴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发价格执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擅自突破规定价格水平。

  七、各地要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1月16日上午10点前将调价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书面报告我局(传真:0731-2212556、2212459),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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