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取消、转移、保留价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价发[2001]8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市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第一批削减及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大政发[2001]70号)已经公布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通告》,做好我市价格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现将我市取消、转移、保留的价格审批事项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审批制度改革是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讲政治、讲大局的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
二、根据市政府规定,市物价局此次取消了集贸市场摊位设施租赁费、饮食业价格等28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旅店业客房价格等7项由审批、核准转为备案管理,保留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等21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其中,列入取消的28项价格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不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自主确定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列入由审批、核准转为备案的事项,价格确定和调整时,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及市场供需情况自主制定,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填写备案登记表;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备案事项,经营者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根据市政府规定保留的价格审批事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定价程序,认真做好价格审批、核准、审核工作。要建立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价格审批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附:市物价局取消、转移、保留的价格审批事项
大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