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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海达实业总公司零担货物配送服务中心对市场内业户用电价格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海达实业总公司零担货物配送服务中心对市场内业户用电价格的批复
(大价工字[2001]28号)
大连海达实业总公司零担货物配送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收取业户电费电价的请示》收悉,经审核成本,并考虑场内业户的承受能力,同意你中心对场内业户用电每千瓦时收费标准为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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