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计算方式:
(一)政府定价药品
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1+购销差价率)
中标价格或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某种药品最小计价完整包装单位的价格。
购销差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在500元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75元。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采购单位按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加不超过15%的购销差价率制定零售价格,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拟订、上报、下发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药品实际成交情况(包括成交品种、规格、数量、中标价格等)以及按本办法计算拟定的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负责下达各采购单位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价格工作。
第八条 各医疗采购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向消费者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按照药品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如电子显示屏、价格公告栏、药品价格明细清单等,将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进行公示,既使消费者切实感受到招标采购所带来的实惠,也便于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为规范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各地如遇对药品质量层次界定不准(原研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GMP等)和其他原因造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能供货或配送而影响医院临床用药等情况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临时零售价格进行平衡调控。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检查监督,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采购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十一条 政策允许通过网上竞价采购和自行采购的药品,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