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湘价消〔2007〕26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2001年4月下发已施行5年,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委托医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定、管理,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同级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标药品实行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中标价格或实际购进价格顺加购销差价率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的办法。
第四条 中标药品要保持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合理差比价,原则上:药品投标价格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不按差比价规则投标的,投标价格高于前一次同厂家、同品种规格、同质量层次药品的按废标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按本办法制定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采购单位范围内执行。招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出台后,除国家和省下文调整价格外,执行时间与招标周期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