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湘价消〔2007〕2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自1999年7月下发已施行8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多方面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药饮片的生产和经营,稳定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湖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内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医疗机构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作价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具体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制定,也可委托中药专业委员会(协会)或中药饮片经营骨干企业(医院)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中药饮片实行出厂、批发同价。
中药饮片出厂价(批发价)的计算公式为:无税出厂价(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其中,最高损耗率标准规定如下:
┌─────┬───┬──────┬──────────┬──────┬──────┐
│ 项目 │净制 │净制+切制 │净制+切制+炮灸 │净制+炮灸 │其它+炮灸 │
├─────┼───┼──────┼──────────┼──────┼──────┤
│损耗率 │10% │ 15% │ 30% │30% │35% │
└─────┴───┴──────┴──────────┴──────┴──────┘
辅料费按实计算。各项费用指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之和,总费用率不得超过原药实际购进价的20%;成本利润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