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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湘价费〔2007〕34号)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等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5、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或多收费少开票的情况。

  三、年检方法:年检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附件二),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受检审。

  四、收费单位年检须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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