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城规委)对我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城规办)是自治区城规委的工作机构,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日常工作,在自治区城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自治区城规委负责。
第三条 城规办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厅长和发改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四条 城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自治区城规委的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及时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交自治区城规委审议;
(二)负责拟订自治区城规委年度工作计划,拟订自治区城规委章程、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办公室工作规则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出工作建议;
(四)对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规划督察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后正式聘任,负责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规划督察员档案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及时收集并整理自治区城规委各成员单位和地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派驻规划督察员上报的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城规委审议;
(六)组织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政府委托和自治区城规委职责范围内的审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咨询意见;
(七)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有关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的准备,起草自治区城规委会议纪要,编发工作简报,督促检查落实自治区城规委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城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