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自治区城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自治区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自治区城规委章程,支持自治区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处理全区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对全区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自治区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由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自治区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
(二)自治区城规委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委员会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区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自治区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区城市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