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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和《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规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全区重要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审议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城规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自治区主管副主席和有关领导任副主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厅、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经贸委、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兵团、军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 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发改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自治区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自治区城规委委员。
  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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