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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自治区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工作由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地(州、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二)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掌握和研究城市规划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自治区政府委托及自治区城规委职责范围内的规划项目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及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参与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组织的课题调研和日常业务交流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及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担任,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应技术职称。
  第七条 自治区城规委建立专家库应当广泛吸纳各部门、各地区城市规划专家及相关专业专家,并聘请一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推荐,经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并征得本人同意,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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