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规划督察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后正式聘任,负责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规划督察员档案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及时收集并整理自治区城规委各成员单位和地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派驻规划督察员上报的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城规委审议;
(六)组织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政府委托和自治区城规委职责范围内的审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咨询意见;
(七)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有关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的准备,起草自治区城规委会议纪要,编发工作简报,督促检查落实自治区城规委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城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城规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办事依据;
(二)公开办事结果;
(三)公开办理人员;
(四)公开办事纪律;
(五)公开办事监督投诉渠道。
第六条 城规办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每月由城规办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调查研究制度。针对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出需要调研的课题建议,并将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调研意见向自治区城规委汇报。
(三)督促检查制度。对自治区城规委研究确定的工作完成情况及自治区城规委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信息联系制度。与自治区城规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地(州、市)城规委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印发会议纪要。并与各地(州、市)城规委和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信息联系制度,每季度编发一期工作简报。
第七条 城规办应当严格办事时限,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紧急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地(州、市)城规委可以参照自治区城规办工作规则制定本城规委办公室的工作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全委会批准通过起施行。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