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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四)需要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审查的,由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在召开全委会之前安排。
  (五)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的起草,并由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全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全委会讨论并经参会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全委会讨论通过起施行。

  附件2
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城规委)对我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城规办)是自治区城规委的工作机构,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日常工作,在自治区城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自治区城规委负责。
  第三条 城规办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厅长和发改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四条 城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自治区城规委的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及时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交自治区城规委审议;
  (二)负责拟订自治区城规委年度工作计划,拟订自治区城规委章程、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办公室工作规则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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