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自治区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由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自治区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
(二)自治区城规委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委员会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区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自治区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区城市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咨询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自治区城规委实行规划督察员制度。
自治区城规委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员。
规划督察员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向自治区城规委汇报驻地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将需提请审查的规划项目、重大紧急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城规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城规委审查规划项目、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经请示自治区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全委会委员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2/3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