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城规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自治区主管副主席和有关领导任副主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厅、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经贸委、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兵团、军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 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发改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自治区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自治区城规委委员。
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自治区城规委审定。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自治区城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自治区城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 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自治区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自治区城规委章程,支持自治区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处理全区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对全区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