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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四公示”、“五合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和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通过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医药费用清单制等多种措施,提高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比,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药品价格、公示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认真执行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告知和征得同意,目录外用药比例控制在10%以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一)认真落实经办机构编制及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编委《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苏编〔2004〕23号),认真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按规定安排落实人员经费和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经费。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按照在职在编人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算;工作经费以满足工作必需为原则合理安排。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转嫁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负担。

  (二)改善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要保证经办机构必需的房屋,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具备结报、财会、行政办公、信息资料管理等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尽快实现医疗费用网上审核、即时报销,并为建立省级信息平台做好充分准备。同时,鼓励各市同步建立市级管理平台,将所辖各县(市、区)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三)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要按照精干高效、公平择优原则严格用人机制,采取公开选聘方式,选择懂业务、善管理、专业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充实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定期进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和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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